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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创: 于法 于都县人民法院 今
0041 姓名:肖伙长 性别:男 地址:于都县仙下乡三贯村 案情介绍:2014年4月8日,被告肖伙长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任某借款15万元。借款到期后,原告多次催收未果。法院判决被告肖伙长偿还原告任某15万元及利息,被告一直未履行。 立案时间:2016年8月10日 执行案号:(2016)赣0731执975号 执行法院: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15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 0042 姓名:郭景鸿 性别:男 地址:于都县车溪乡车胜村 案情介绍:2013年8月2日,被告郭景鸿向原告华某借款7.68万元,2013年10月,被告郭景鸿向原告归还了1万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。法院判决被告郭景鸿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.68万元及利息,被告一直未履行。 立案时间:2015年4月7日 执行案号:(2015)于执字第369号 执行法院: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6.68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 0043 姓名:刘清茂 性别:男 地址:于都县靖石乡靖石村 案情介绍:2008年9月,被告刘清茂因与原告危某有合同纠纷,向原告出具《保证书》,保证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2.6万元。期限届满后,被告刘清茂没有履行给付义务,法院判决被告刘清茂向原告支付2.3万元。被告一直未履行返还义务。 立案时间:2011年4月21日 执行案号:(2011)于法执字第00207号 执行法院: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2.3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 0044 姓名:陈德豪 性别:男 地址:于都县利村乡回垅村 案情介绍:2016年9月,被告陈德豪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,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,借款期限两个月,逾期另行支付3%违约金。借款到期后, 被告仅支付本金2.3万元,原告多次催收未果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.7万元及违约金0.3万元,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被告一直未来履行。 立案时间:2018年9月7日 执行案号:(2018)赣0731执1551号 执行法院: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8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 0045 姓名:钟富春 性别:男 地址:于都县贡江镇杨公路 案情介绍:2017年2月,被告钟富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钟某借款10万元。借款到期后,原告多次催收未果。法院判决被告钟富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并支付相应利息,被告一直未履行。 立案时间:2018年8月8日 执行案号:(2018)赣0731执1349号 执行法院: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10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